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彩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81********0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渝民初字第03483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保国、李彩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昌有珠借款本金2050000元并支付利息429333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之后利息按借款本金2000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张保国、李彩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昌有珠支付其代为垫付的工资20000元;三、原告昌有珠对笔架山采石场内所有机械设备和石料在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被告分宜天河采石有限公司笔架山采石场、分宜天河采石有限公司、南昌铁路天河路料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60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昌有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990元,由原告昌有珠承担2195元,被告张保国、李彩红承担31795元,被告分宜天河采石有限公司笔架山采石场、分宜天河采石有限公司、南昌铁路天河路料有限公司对该款项中的9800元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