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阳征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4********3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4547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1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征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国秀借款本金411300元、利息3313元(暂算至2017年1月31日)合计414613元,并以借款本金342000元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国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8元,原告李国秀承担1178元,被告阳征伟承担73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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