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查成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3********12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5民初1882号
案号
(2022)苏0105执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查成辉共还原告沈颉人欠款本金50万元(此款于2021年7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1年8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二、若被告查成辉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沈颉人可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查成辉加付违约金5000元。三、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查成辉承担(此款由被告于2021年7月15日前加付给原告,以折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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