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建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22********3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余民一初字第733号
案号
(2022)赣0603执恢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余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至2015年8月16日的利息10304.62元,合计40304.6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余龙偿清借款之日止;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诉请被告余树根、何秋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81元,保全费970元,合计人民币1373.81由被告余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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