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3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1民初5202号
案号
(2022)苏0621执3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刚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7810.77元、利息3155.33元,合计30966.1元。二、被告程刚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利息(以透支本息30966.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上述一、二两项,由被告程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程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38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负担93元,被告程刚负担2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39259983,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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