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3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5202号 |
案号 |
(2022)苏0621执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刚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7810.77元、利息3155.33元,合计30966.1元。二、被告程刚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利息(以透支本息30966.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上述一、二两项,由被告程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程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38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负担93元,被告程刚负担2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39259983,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