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余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38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5125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3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余亮、常祥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本金30万元及利息33722.5元、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按年利率12.3%×1.5从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曹兵、王巧林、王东伟、王金荣、郭卫、冯小卫、王金东、江晓炜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6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06元,由被告王余亮、常祥凤、曹兵、王巧林、王东伟、王金荣、郭卫、冯小卫、王金东、江晓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