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2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26民初596号 |
案号 |
(2021)苏0826执3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嵇秀平、潘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丽玲借款本息118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11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嵇秀平、潘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4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缴款账号,原告王丽玲6232636100141070394;被告嵇秀平6232636100141070378;被告潘飞623263610014107038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