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吉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66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3民初4234号 |
案号 |
(2021)苏1183执3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句容市华阳镇吉祥建筑设备租赁站、陶正龙、江苏大唐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句容市久大建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垫付款646800元及利息损失(以6468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垫付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永正建设有限公司、刘吉祥就上述第一项判决中原告句容市久大建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向被告句容市华阳镇吉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不能追偿的部分各向原告句容市久大建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承担1/5的偿付责任;三、被告胡正虎就上述第一项判决中原告句容市久大建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向被告句容市华阳镇吉祥建筑设备租赁站、陶正龙、江苏大唐架业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向原告句容市久大建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承担偿付责任;四、被告句容市华阳镇吉祥建筑设备租赁站、陶正龙、江苏大唐架业有限公司、刘吉祥、江苏永正建设有限公司、胡正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市久大建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8元减半收取计5284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304元,由被告句容市华阳镇吉祥建筑设备租赁站、陶正龙、江苏大唐架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