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盛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3********3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3民初805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14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盛勇、贾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借款本金406123.01元,并支付利息21305.3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2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二、如被告陆盛勇、贾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可就被告抵押房产(地址:句容市宝华镇仙林东路10号招商国际e城3幢214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88元,由被告陆盛勇、贾娟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陆盛勇、贾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5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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