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纪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6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1民初2425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43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20年7月20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400万元、期内利息311121.85元(年利率4.785%)、逾期利息597327.5元(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标准为年利率4.785%的1.5倍)、复利27413.49元(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标准为年利率4.785%的1.5倍),合计14935862.84元,并继续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二、被告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江苏中靖电气有限公司、丹阳市新美龙汽车软饰件有限公司、王纪忠、唐林芳、王靖、柳顺龙、柳毅、陈晓芳对被告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30、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430元,由被告负担。1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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