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19********6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021刑初13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2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超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二、被告人谢谦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责令被告人李超、谢谦成退赔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人民币2622248.69元;退赔招联金融有限公司人民币14741.25元、退赔马上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人民币219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