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8********6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1民初3575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37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奚忠芹借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奚忠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戴明承担。被告戴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海安支行营业部,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03874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26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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