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江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3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00842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恢5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卢江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中梅借款7000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2010年12月28日的2万元借款、2011年6月6日的3万元借款均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2014年7月30日的2万元借款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