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12民初854号
案号
(2021)苏1012执29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兴松给付所欠加工费款31.6万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约定年利率5%计算承担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4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8310元,由被告徐军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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