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3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12民初1320号
案号
(2022)苏1012执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圣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麾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68572.76元、承担截至2020年7月27日的利息103253.15元,并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468572.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的1.5倍继续承担逾期利息;二、被告王建芳、魏林华对被告蔡圣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王建芳、魏林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圣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9元,由被告蔡圣海、王建芳、魏林华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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