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洪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7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1民初577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4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史冬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钱金娥借款计人民币230万元,并承担以230万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于2021年1月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唐洪鑫对被告史冬仙上述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钱金娥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14元,由原告钱金娥负担1714元,由被告史冬仙负担2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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