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北市东方城市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6********851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3民初4023号 |
案号 |
(2022)皖0603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淮北市东方城市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涂晶晶经营收益20822.9元、违约金587.18元及其后续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涂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淮北市东方城市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先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0327990851B |
登记机关 |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淮北市相山区民生路东段南侧1幢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