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3********0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03民初4395号
案号
(2022)皖0603执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施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秀华借款本金46万元及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14.3%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的利息96339元,并自2020年7月27日起以46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3%继续计算至付清46万元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81.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均由被告施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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