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维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8********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3民初195号 |
案号 |
(2022)皖0603执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维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武士友借款本金5.3万元、利息3000元以及后续利息(自2020年10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武士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陈维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