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厚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1********6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0民终1014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2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二、李厚良赔偿王文强各项损失32,963.62元;三、驳回王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1.50元(王文强已经预缴),由李厚良负担207元,由王文强负担13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3元,由李厚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