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厚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1********6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0民终1015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2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李厚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王文义各项损失7,231.55元。三、驳回被上诉人王文义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王文义已经预缴),由被上诉人李厚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李厚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