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忠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1********2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021民初1974号
案号
(2021)辽1021执25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文明、被告郭忠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乔铁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3月7日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8元,由原告乔铁根负担113元,被告李文明、郭忠云负担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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