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杜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0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3民初5489号
案号
(2021)苏0723执3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甲方于2020年春节前借给乙方的人民币六十万元工程款,作为一标段的工程质保金,一年后退还。2.乙方自2020年3月5日起恢复一标段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同时按质按量完成一标段的所有工程事项。乙方应承担张薛养殖小区一标段从2019年6月18日至工程验收结束后的全部的材料款、人员工资、外部债务等,负责工程质量、人员安全生产等相关10责任,期间发生的事项与甲、丙方无关。3.丙方退出一标段的工程建设工作,同时丙方自愿提供退出承建承诺书(丙方前期发生的工程等相关账务与甲方核算)。4.甲方负责与灌云温氏家禽有限公司的一切事项接洽与相关权利责任,兼具一标段工程事项的连带责任。5.乙方负责一标段工程验收后的工程质保、维修责任等。本院认为,被告王丙国雇佣原告及其挖掘机在其承包的建设工地施工,其于2020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被告王丙国应按欠条约定事项如期履行义务。被告陈兰平与被告王丙国系合伙关系,其应依法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杜平以担保人名义在上述欠条上签名,依法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诉请王丙国、被告陈兰平、被告韩杜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基于上述租赁合同关系,要求被告盛宇公司、被告占庆阳以及第三人温氏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丙国、被告陈兰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敏峰挖掘机施工费人民币66000元。被告韩杜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1二、驳回原告徐敏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王丙国、被告陈兰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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