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玉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5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2民初606号
案号
(2018)苏1322执28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玉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建支付借款本金180892.76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20000元、保单保函费用700元;二、被告沭阳祥安阁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葛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原告预交2330元),减半收取2330元,保全费1828元,合计4158元,由被告崔玉武、沭阳祥安阁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4-23
发布时间
2018-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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