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瑶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22********1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02民初4051号
案号
(2022)苏1002执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瑶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康借款15万元;二、如被告周瑶瑶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沈康有权对被告周瑶瑶名下的扬州市邗江区黄金苑10幢202室房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之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为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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