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39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12民初3637号 |
案号 |
(2022)苏1012执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奇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177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按117700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7元,由被告张平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