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盛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3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民终767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4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8422号民事判决;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吴国芳医疗费10000元;三、蔡盛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吴国芳医疗费28924.97元;四、驳回吴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蔡盛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蔡盛斌负担10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