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戎建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51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2344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3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戎建萍、蒋利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截止2020年12月14日结欠的借款本金136万元、利息22042.65元,合计1382042.65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戎建萍、蒋利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被告丹阳市陵口镇利宝皮鞋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被告未能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戎建萍所有的位于丹阳市锦尚名都5幢2单元602室及20车库的房产【苏(2020)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11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17688元,由被告戎建萍、蒋利民、丹阳市陵口镇利宝皮鞋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