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82民初1399号
案号
(2022)苏0382执6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顾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7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元,按年利率12%,自2014年9月30日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以本金40000元,按年利率18%,自2015年8月21日计算至2020年9月17日;以本金12700元,按年利率18%,自2020年9月1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元)。二、被告薛良谦、顾建峰、孙省良、孙计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告顾建军、薛良谦、顾建峰、孙省良、孙计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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