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03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945号 |
案号 |
(2022)皖0303执恢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仁义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1399585.07元及利息81323.1元(计算至2018年5月8日),并支付自2018年5月9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依据《个人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利率执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常仁义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359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汪丽、常先进以其抵押的坐落于怀远县西关老汽车站房产(房地权证怀私字第39208号)对上述一、二款项债务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在最高债权额17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