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一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2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3民初168号
案号
(2022)苏0923执2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邵一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727.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11月20日,利息为974.77元,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6727.1元为基数,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每日0.05%计付利息)及费用1577.95元,但利息、费用的总和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邵一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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