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新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2********1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3民初2058号 |
案号 |
(2022)皖0603执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新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书民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其中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照月息1.5%(即月息300元)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3.8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30元);二、驳回张书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王新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