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超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6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3民初2987号 |
案号 |
(2022)苏0113执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范超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玉达支付瓷砖款235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以2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54元,由被告范超文负担。原告刘玉达已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388元,本院予以退还,公告费560元不再退还,由被告范超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刘玉达。被告范超文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9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户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账号:6228400397234168661。逾期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