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5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4民初2143号 |
案号 |
(2022)苏0104执恢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截止到2020年6月1日,被告陶建国、江苏汇江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齐玉珍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110000元;被告陶建国、江苏汇江南3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齐玉珍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二、被告陶建国、江苏汇江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起至实际付清欠款时止,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齐玉珍利息500元。三、如被告陶建国、江苏汇江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以上协议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齐玉珍可就剩余的全部欠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被告陶建国、江苏汇江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齐玉珍预交,被告陶建国、江苏汇江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原告齐玉珍)。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