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从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4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4民初2713号
案号
(2021)苏0924执38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从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克朗偿还借款本金92.5万元、利息10万,合计102.5万元,并以本金92.5万元为基数,承担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克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原告王克朗负担1774元,被告王从林负担1346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从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16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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