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海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1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4民初4258号
案号
(2022)苏0924执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忠青、祝海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25日的利息7749.45元,合计47749.45元,以及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3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忠青、祝海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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