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3民初4943号 |
案号 |
(2022)皖0603执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李强、闫云飞尚欠黄浩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3月2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李强、闫云飞于2021年11月15日前偿还1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2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2万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偿清全部款项。二、李小红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强、闫云飞追偿。三、如李强、闫云飞、李小红有任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视为全部债权到期,黄浩有权就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的予以扣除)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李强、闫云飞、李小红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