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1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3398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30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拥军给付原告王梅凤借款本息人民币130万元,自2018年9月起至2019年9月止的每月25日前分别给付10万元。二、若被告周拥军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给付义务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王梅凤有权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17.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相加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为标的扣减被告周拥军于签收本调解书后已给付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江苏冠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建华对被告周拥军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冠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建华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周拥军或向涉案其他被诉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原告王梅凤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五、本起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各方无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周拥军、江苏冠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建华负担(已由原告王梅凤代垫,被告周拥军、江苏冠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建华于2018年9月25日前给付原告)。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