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0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3民初4644号 |
案号 |
(2022)皖0603执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辉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孙文齐劳务费35405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上述劳务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孙文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4元,由李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