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怀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3********4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03民初3381号
案号
(2022)皖0603执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丁怀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胡红燕借款本金42万元、利息604292.67元,并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驳回胡红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计7575元,由胡红燕负担828元,丁怀光负担67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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