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汉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2********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603民初1446号 |
案号 |
(2022)赣0603执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汉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海富支付劳动报酬142,300元;二、驳回原告王海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8.28元,减半收取计1,829.14元,由被告吴汉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