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杰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2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都民初字第01537号
案号
(2022)苏0903执恢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民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苏中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倪杰峰对潘民炎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潘民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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