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方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1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82民初1204号 |
案号 |
(2022)苏0382执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炳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00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至2016年1月20日按年利率13.5828%计算;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按年利率20.3742%计算;以29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20.374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3900元)。二、被告王方义、胡汉轶、刘秀玲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胡炳壮、王方义、胡汉轶、刘秀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