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何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2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3刑初457号 |
案号 |
(2022)皖0603执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邓何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邓何旗对被害人蒋宇被盗财物损失一百四十元、对被害人韩新愿被盗财物损失一千二百七十三元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