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0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03民初212号
案号
(2022)皖0603执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林支付租赁费141362.29元(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此后租赁费按照钢管7209.2米×0.03元/米/天、扣件5730个×0.026元/个/天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如刘玉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前返还租赁物或支付赔偿款,则租赁费计算至租赁物返还或赔偿款支付之日),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二、被告刘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林返还所租赁的钢管7209.2米、扣件5730个(含炮弹头240个),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139653元;三、被告刘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玉兵追偿;四、驳回原告刘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0元,由被告刘玉兵、刘勇负担5484元,由原告刘林负担8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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