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姬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83********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12民初5245号 |
案号 |
(2021)苏1012执3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姬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国兴偿还借款本金59435元,并支付利息(以594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2490元,由原告黄国兴负担511元,被告姬祥负担19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