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建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3民初1864号
案号
(2021)苏1323执53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建波、徐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二、被告王磊、司冲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庄建波、徐娴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王磊、司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庄建波、徐娴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第5页/共7页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庄建波、徐娴、王磊、司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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