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仲计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2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4民初1275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49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凌瑞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55332.26元及利息【以14345.81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41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4372.27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付;以42818.0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以12514.1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二、被告凌瑞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差旅费913.8元;三、被告仲计文、仲计超对凌瑞雪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被告凌瑞雪、仲计文、仲计超负担。鉴于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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