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成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2********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4915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3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成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邱艳借款本金75500元及相应利息(以755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方可将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转交原告,本院开户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6二、驳回原告邱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被告王成龙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