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洪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7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02民初3071号
案号
(2021)苏1002执29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洪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跃加工费6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8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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